关于我们 | 站点导航| 聊天室 | 装饰论坛 | 请您留言
 
首 页 | 设 计 | 家居市场 | 建材广场 | 家具世界 | 厨房用具 | 家饰天地 | 企业商务
 
中国建筑装饰首页 | 政策法规  | 从业心得  | 问题思考 | 技术创新


中国建筑装饰2000目录

政策法规 强档
关于对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操作人员实行考核持证上岗的通知2000/1
辽宁省建筑幕墙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标准 2000/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3
关于做好2000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2000/4

建设部开始修订建筑装饰工程定额2000/5

 

问题思考 强档
关于对2000年我国建筑装饰行发展的一点认识2000/1
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呼吁解决多头管理问题2000/2

1999年我国建筑装饰行业的发展与立法2000/3

 

从业心得 强档
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呼吁解决多头管理问题 (2000-2)
关于我国装饰工程招投标程序管理的理论探讨2000/4
装饰工程应注意的几点技术控制要素 2000/5
技术创新 强档
花岗岩外墙贴面质量通病的防治 2000/4
大面积外墙干挂微晶玻璃装饰工程施工技术2000/5

 

 

当前位置:装饰装修信息港-->中国建筑装饰-->政策法规
 

 

2000/3

关于如何适用建筑装饰工程定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法明传(1998)230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7)128号《关于建筑装饰工程纠纷案件中应实用何种定额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2年9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给建设和原轻工业的批复通知(国办通〖1992〗31号)第二条规定:“室内六面涉及装饰工程的定额和标准仍由建设部负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86号通知发布的《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的指导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部、国家轻工业局均不再承担此项管理职能。”但该“规定”中确定的建设部职能仍包括“组织拟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而国办发(1998)53号通知发布的《国家轻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国家轻工业局有任何室内装饰工程的管理职能。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及建筑装饰工程费用标准的适用时,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定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7月21日
首 页 | 行业动态 | 中国建筑装饰 | 美好家居| 设 计 | 家居市场 | 建材广场 | 家具世界 | 厨房用具 | 家饰天地 | 企业商务

装饰装修信息港网站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电 话: 0411-83643578  传真: 0411-83643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