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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资源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贯彻商品房预售新标准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一、2000年6月20日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执行新标准;2000年6月20日以前实际开工,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执行新标准;2000年6月20日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00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原工程进度标准,即“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的,执行新标准;2000年6月20日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00年12月31日达到原工程进度标准的,执行原标准。 二、按新标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实行受理发证和现场鉴证分离,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对工程进度进行现场勘查,由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对现场进行专业鉴证,到达规定标准的,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按新标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申请发证时,申请单位还应委托对现场进行鉴证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对商品房面积进行预测,开发商和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测成果报告》为依据,约定有关面积条款。 为防止年末出现不符合规定突击发证现象,上海市房地资源局要求受理发证部门严格把关,明确凡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市房地局将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已预售的,视作无证预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家家居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