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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1999年7月23日公布的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132 号),对居民入住时应缴交的费用标准及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收取的费用作了明确规定: 1.居民入住时应缴交的费用 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高层住宅400元/户;写字楼、商场(铺)不超过15元/平方米。 装修保证金(最高价):多层住宅800元/户;高层住宅1500元/户;多层写字楼/商场(铺)50平方米以内1500元/户,超过面积部分加收15元/平方米;高层写字楼、商场(铺)50平方米以内3000元/户,超过面积部分加收30元/平方米。 装修垃圾余泥清运费:需由物业公司清运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公共设施费用:公共防盗门费,按实际支出分摊。有线电视初装费,300元/户。管道煤气初装费,多层住宅3000元/户;高层住宅3500元/户。 2.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向居民收取的费用: (1)供水、供电一户一表(含抄表装置)设备;(2)信报箱、通邮特需服务费(通邮费);(3)电话管线费;(4)装修管理费。 3.居民摊分公用电量 广州市物价局1999年5月24日公布的居民住宅公共用电量摊分办法(穗价函〔1999〕 116号)规定,应由居民摊分的公用电量包括差额电量、水泵用电量、电梯用电量、梯灯用电量四个部分,并列明各自的摊分计算公式。 (广东建设报 黄穗诚 陈梅英) |